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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3,000 萬元公司已進入清算,不一定還要做財簽
資本額 3,000 萬元公司已進入清算,不一定還要做公司法第 20 條財簽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正常情況下,公司資本額達主管機關所定門檻,財務報表須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公司如果已經決議解散,而且清算人已就任,法律程序就轉為清算程序。
一、一般營業期間
適用公司法第 20 條、第 228 條等一般年度財報程序。
二、清算人就任後
依公司法第 326 條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提股東會承認並報法院。
白話結論
如果公司在股東常會承認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前就已經決議解散,而且清算人已就任,依經濟部函釋,原則上不再適用公司法第 20 條的一般年度財報簽證要求。
進入清算後,要做的是「清算程序的財報」。
主要來源
《公司法》第 20 條、第 228 條、第 326 條
- 經濟部 95 年 3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502027850 號函
- 主管機關首長信箱回覆:資本額 3,000 萬元公司解散後財簽適用問題
- 《民法》第 42 條:法人清算屬法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