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簽證的好處,公司為什麼需要稅簽?
一、可列支費用之限額提高
適用於營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或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
二、可盈虧互抵10年
條件: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適用於當年度或未來有需要使用到盈虧互抵減少稅負者
三、降低國稅局查帳風險
適用於符合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一)金融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三)適用免稅優惠且年營收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
(四)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
四、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稅務簽證之使用時機
一、營業額高且純益率低或營業額接近或超過新台幣三千萬之公司。
二、目前年度虧損但預期十年內將有盈餘,有盈餘之年度可用過去十年內的累積虧損抵減本年度盈餘,以減少稅負。(請注意,虧損年度及盈餘年度皆需要採稅務簽證申報才可抵減。)
三、按「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未分配盈餘申報採會計師簽證之優點與使用時機
一、未分配盈餘可減除經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以節省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負。(請注意,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須採會計師簽證且欲減除之虧損年度需提示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範例:
申報109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若109年未分配盈餘為正數而110年財務報表經會計師財務簽證後結算有虧損時,110年之虧損可扣除於109年未分配盈餘,使得109年未分配盈餘之應加徵稅額最多降至0元。
二、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財務簽證的適用條件?
一、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
二、銀行借款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者(應銀行要求提供)
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0萬以上
(二)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1億元
(三)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四、依投資公司(母公司)要求,需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