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重大性」不能只看金額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在判斷財務報表的不實表達或未揭露事項是否「重大」時,法院實務並不是只看金額有沒有超過某個門檻。
除了量性指標,還要看該事項本身的性質,以及是否可能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決策。
一、量性指標
- 關係人進銷貨金額超過新台幣 1 億元,或超過實收資本額 20%。
- 應收關係人款項超過新台幣 1 億元,或超過實收資本額 20%。
- 財務報告重編,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二、質性判斷
- 是否掩飾公司營收或獲利趨勢。
- 是否把虧損變成獲利,或反過來。
- 是否影響公司法令遵循、貸款契約或其他重要契約。
- 是否影響管理階層獎金或薪酬。
- 是否涉及舞弊、違法、關係人交易或刻意隱藏交易。
實務提醒
不要只設一個金額 threshold 就結案。
涉及舞弊、法令違反、關係人交易或刻意隱匿時,
即使金額較小,也可能被認定具有重大性。
核心問題是:
如果一般理性投資人知道這件事,會不會因此改變投資決策?
主要來源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354 號判決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40 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金上字第 1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