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26 起,新成立公司及行號要上勞動權益課
2026/6/26 起,新成立公司及行號要上勞動權益課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自 2026 年 6 月 26 日起,新設立登記的公司與商業(行號),設立後多了一項法定事項: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一、適用對象
- 強制對象:
2026/6/26(含)後新設立登記的公司與商業,不論是否已聘僱員工均需參加。 - 自願對象:
2026/6/26 前已設立的公司或商業,無強制義務,但可主動參與。
二、上課門檻
- 完成認證課程一門以上即可。
- 時數不限。
- 可由公司負責人或人資部門代表參加。
- 可採線上或實體課程。
- 報名時應填寫公司/商業統一編號,完成資訊才可回傳主管機關。
三、目前沒有另訂罰則
法律雖然規定新設公司/商業有參加義務,但目前沒有另外訂定「沒有上課就罰多少錢」的罰則。
未完成者主要是無法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已完成勞動權益講習的註記。
2026/6/26 之後成立的公司或行號依法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目前未另訂處罰規定。完成後會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留下完成註記。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年中離境,減稅優惠不能等隔年 5 月再申請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年中離境,減稅優惠不能等隔年 5 月再申請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規定者,在一定條件下,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 300 萬元的部分,有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租稅優惠。但這項優惠不是自動套用。
一、年中離境前應完成哪些事項?
如果外特專在年度中廢止台灣住所或居所並離境、不再返台,應在離境前完成:
- 當年度所得稅申報。
- 當年度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重要提醒
不能認為「反正隔年 5 月再一起申報就好」。若離境前未完成優惠申請,逾期後當年度可能完全不能適用。
二、國稅局實際案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案例中,一名外特專在 114 年 11 月離境時沒有先辦申報及優惠申請,到 115 年 5 月才補辦,結果 114 年度無法適用優惠,遭補徵稅款 162 萬元。
三、實務 checklist
處理外籍高階人才/Gold Card 個案時,只要預計年中永久或實質離境,就應把以下兩項列入離境前的檢查清單:
- 離境前完成當年度所得稅申報。
- 同時提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申請。
主要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6/10/12:
外特專離境前記得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當年度租稅優惠申請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2 條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3 條、第 5 條
外國總公司直接在台灣取得所得,營所稅怎麼報?
外國總公司直接在台灣取得所得,營所稅怎麼報?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先抓三件事
- 外國總公司在台灣賺的錢,原則上由台灣分公司一併申報。
- 能不能扣分公司虧損,要看所得的計算方式。
- 本案例所得只有 9 萬元時,兩種方式的稅額都可能是 0,但虧損處理完全不同。
一、為什麼由台灣分公司申報?
外國總公司與台灣分公司在法律上屬同一法人。外國總公司如果直接向台灣客戶提供服務並取得台灣來源所得,只要在台灣已有分公司,原則上仍應由台灣分公司納入營所稅結算申報。
總公司及分公司的收入、成本及費用仍應先分別記帳、計算,再依法合併申報。
二、內部分攤會不會產生扣繳?
總公司與分公司既然是同一法人,為了計算所得而進行的內部收入、成本或費用歸屬/分攤,原則上不因該項內部分攤本身另生扣繳義務。但如果實際上是支付第三人的權利金、勞務報酬或其他所得,就必須依實際交易性質另行判斷。
三、境外成本費用怎麼證明?
外國營利事業如果要列報境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可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載明成本費用金額、內容及計算/分攤方式;也可以提供外國稅務機關的證明。
2026 年 9 月 16 日修正後,
已不再要求這些資料一定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如果無法提出足夠資料,國稅局可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要求提示帳簿文據;仍無法證明時,可能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所採的同業利潤標準,應依實際交易或業務性質判斷。
四、總公司的所得能不能扣分公司虧損?
情況 A|一般所得/第 83 條核定所得
這種情況下,總公司的台灣來源所得原則上可與台灣分公司的其他一般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
| 項目 | 金額 |
|---|---|
| 總公司台灣來源所得 | +90,000 元 |
| 台灣分公司當年度虧損 | -4,000,000 元 |
| 合併後全年所得 | -3,910,000 元 |
因此在本案假設下,整體仍為虧損,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為 0 元。
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要件,經國稅局核定之虧損可列入未來十年虧損扣除。
情況 B|經核准採所得稅法第 25 條
第 25 條計算出來的所得,不能拿台灣分公司當年度虧損來抵,也不能使用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抵減。
| 項目 | 金額 |
|---|---|
| 第 25 條計算之所得 | 90,000 元 |
| 可抵減的分公司虧損 | 0 元 |
| 第 25 條所得 | 90,000 元 |
但這不代表台灣分公司的 400 萬元一般營業虧損就消失。如果該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
仍可另外經國稅局核定並保留,供未來十年有一般課稅所得時使用。
另外,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免徵營所稅。因此,如果第 25 條所得只有 9 萬元,而且沒有其他應併計課稅所得,本案應納稅額仍為 0 元。
要注意:不用繳稅,不代表不用申報。
五、兩種方式的差異
| 比較項目 | 一般所得/第 83 條核定 | 第 25 條所得 |
|---|---|---|
| 總公司所得 | 9 萬元 | 9 萬元 |
| 可否扣分公司當年度虧損 | 原則上可以 | 不可以 |
| 本案所得結果 | -391 萬元 | 仍為 9 萬元 |
| 本案應納稅額 | 0 元 | 0 元 |
| 分公司當年度虧損 | 符合條件可保留 391 萬元 | 符合條件可另保留原有 400 萬元 |
| 以前年度虧損可否抵該筆所得 | 符合條件可以 | 不可以 |
分公司虧損是否能全數核定並留供未來十年扣除,仍須符合第 39 條要件並經國稅局實際核定。
金管會已實際開罰會計師洗錢防制缺失
金管會已實際開罰會計師洗錢防制缺失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金管會已把會計師事務所洗錢防制列為持續查核重點。2025 年曾對 27 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現地檢查,
2026 年已就其中 6 件裁罰,合計罰鍰 65 萬元,而且 6 件均屬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一、常見缺失
- 未對客戶及案件進行洗錢/資恐風險評估。
- 未瞭解客戶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
- 未辨識及驗證客戶實質受益人(UBO)。
- 對高風險客戶未採取加強審查措施。
- 未評估是否存在疑似洗錢交易。
- 未注意客戶是否列於制裁名單。
二、事務所 AML checklist 應涵蓋的內容
承接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等特定業務時,KYC 不能只停留在身分證件蒐集。
- 客戶身分確認
- 實質受益人(UBO)辨識及驗證
- 股權及控制權架構
- 客戶及案件風險分級
- 政治性職務人士(PEP)及制裁名單檢查
- 高風險案件加強審查
- 可疑交易申報(STR)判斷紀錄
會計師事務所應確保洗錢防制程序確實執行,並留存相關辨識、評估、審查及判斷紀錄,
避免僅有形式上的檢查表而缺乏實質查核。
中央社/經濟日報 2026/8/13:
金管會盯會計師洗錢防制缺失,今年開罰 6 件
- 《洗錢防制法》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資本額 3,000 萬元公司已進入清算,不一定還要做財簽
資本額 3,000 萬元公司已進入清算,不一定還要做公司法第 20 條財簽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正常情況下,公司資本額達主管機關所定門檻,財務報表須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公司如果已經決議解散,而且清算人已就任,法律程序就轉為清算程序。
一、一般營業期間
適用公司法第 20 條、第 228 條等一般年度財報程序。
二、清算人就任後
依公司法第 326 條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提股東會承認並報法院。
白話結論
如果公司在股東常會承認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前就已經決議解散,而且清算人已就任,依經濟部函釋,原則上不再適用公司法第 20 條的一般年度財報簽證要求。
進入清算後,要做的是「清算程序的財報」。
主要來源
《公司法》第 20 條、第 228 條、第 326 條
- 經濟部 95 年 3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502027850 號函
- 主管機關首長信箱回覆:資本額 3,000 萬元公司解散後財簽適用問題
- 《民法》第 42 條:法人清算屬法院監督
公司沒有營收、沒買發票,也還是要申報營業稅
公司沒有營收、沒買發票,也還是要申報營業稅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公司完成稅籍登記後,即使當期完全沒有營業收入,仍然不能因此不申報營業稅。
一、哪些情況仍然需要申報?
- 還沒開始營業
- 沒有收入
- 沒有開發票
- 沒有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 應納營業稅為 0 元
上述情況都不會免除申報義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
原則上都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申報。
一句話記法
「零營收」可以申報零,但不能「不申報」。
二、逾期申報的最低罰鍰
| 情況 | 定義 | 最低金額 |
|---|---|---|
| 滯報金 | 逾期未超過 30 日補報 | 最低 1,200 元 |
| 怠報金 | 逾期超過 30 日才補報,或未申報 | 最低 3,000 元 |
財務報表「重大性」不能只看金額
財務報表「重大性」不能只看金額
法令與實務更新|2026 年 10 月
在判斷財務報表的不實表達或未揭露事項是否「重大」時,法院實務並不是只看金額有沒有超過某個門檻。
除了量性指標,還要看該事項本身的性質,以及是否可能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決策。
一、量性指標
- 關係人進銷貨金額超過新台幣 1 億元,或超過實收資本額 20%。
- 應收關係人款項超過新台幣 1 億元,或超過實收資本額 20%。
- 財務報告重編,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二、質性判斷
- 是否掩飾公司營收或獲利趨勢。
- 是否把虧損變成獲利,或反過來。
- 是否影響公司法令遵循、貸款契約或其他重要契約。
- 是否影響管理階層獎金或薪酬。
- 是否涉及舞弊、違法、關係人交易或刻意隱藏交易。
不要只設一個金額 threshold 就結案。
涉及舞弊、法令違反、關係人交易或刻意隱匿時,
即使金額較小,也可能被認定具有重大性。
核心問題是:
如果一般理性投資人知道這件事,會不會因此改變投資決策?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354 號判決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40 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金上字第 1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