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營業人如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有關單位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
1. 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 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相關餐費、場地租金、邀請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進項憑證,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
日期文號:財政部109.06.02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 摘要: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 說明: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新增「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申請營業稅稅籍證明(中文版)」、「貨物稅核定資料」
為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原規劃電子計算機發票於108年底落日,嗣兼顧轉換為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之系統整合需要,又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明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於今年啟動智能稅務服務四年計畫,該計畫將建立一個資料庫,整合各機關資料,搭配AI智能,降低稅務人員負擔,增加跨部門資料流通性。 在稅務部門方面的影響,最明顯的就是以往需要國稅局承辦人員人工下指令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帳上所載餘存貨物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