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列報房屋折舊之限制規定 2026 年 7 月 13 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10.10表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受限於分公司並非權利主體,而將其以自有資金購買之不動產,登記於外國總公司名下,倘該不動產符合下列,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 閱讀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