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108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
有關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之必要費用如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基金公司專業經理人,108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為瞭解最新法規及金融商品操作,以提升其專業技能,自費參加政府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之專業課程,當年度支付進修課程費用30萬元,甲君可列報進修訓練費上限為24萬元〔(800萬元×3%)<實際支出3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故甲君得擇一擇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其薪資收入800萬元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24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76萬元。
注意,所得人如有前述3項與提供勞務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支出,須蒐集相關證明文件,俾採最有利之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