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投保規定:不論有無員工,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無員工、或是現有員工1-4人
1.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分投保,否則須投保於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以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或是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署有追捕查核五年保費機制,此為負責人加保常犯之錯誤。
2.依健保法第22條規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除自行舉證申報外,全數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受雇者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無員工、或是現有員工1-4人
1.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分投保,否則須投保於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以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或是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署有追捕查核五年保費機制,此為負責人加保常犯之錯誤。
2.依健保法第22條規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除自行舉證申報外,全數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受雇者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公司有員工5人以上
1. 除自行舉證申報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最低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2.若負責人於其他公司有以勞工身分加保,可不必加保於自己的單位裡
1. 除自行舉證申報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182,000元)。最低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2.若負責人於其他公司有以勞工身分加保,可不必加保於自己的單位裡
注意:若負責人未按規定加保於自己的公司,而是加保於工會、區公所或是以眷屬身分加保,會被健保署追繳健保費,依公司成立時間最多追繳5年的健保費。
勞保投保規定:不論有無員工,負責人都可以選擇是否加保於自己的公司,並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其他員工
1.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至工會加保勞保
2.可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加保於自己的單位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其他員工
1.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至工會加保勞保
2.可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加保於自己的單位
二、公司員工1-4人
1.可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及員工各自加保,負責人可以以勞工身分投保於其他公司,但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6%勞退金
2.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皆加保於單位且負責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
三、公司員工5人以上
1.一定要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並幫所有員工加保
2.負責人可以在公司加保,但保額不得低於所屬員工,也可以以勞工身分投保於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