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7. 計算資遣費時,哪些所得項目應列入經常性薪資計算前6個月平均工資?

以勞務換取之工資皆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例如業績獎金、加班費等應計入,若有約定年薪,應依在職日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不列入經常性平均工資計算之項目: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教育補助、 顧客小費、婚喪喜慶紅白包、職災補助、商業保險之保費、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