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目前有關產檢假的規定?

依勞動部104/5/29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函,勞動部以勞工權益為最大考量,兼顧雇主人力調配的管理需求等因素,認為產檢假可以「半日」或「小時」為單位請假,但選定之後就不能再更改。
勞動部強調,考量產檢所需次數及時間,受僱者確有產檢事實及需求,雇主不得拒絕以「半日」為請假單位,但懷孕受僱者因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不同,請假次數、時間也有差異,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也可以,若以半日計,就分為10次,如果以小時計,以每日8小時計算,5日共40小時,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