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依災保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 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 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 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 之。
二、依照災保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 、第8款及第9款規定略以,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領有 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雇主包含: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且依法取得執業資格 5 35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或開業執照,為執行業務僱用勞工者。
(二)依法立案、核准或報備之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宗教 團體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依法許可或核准營業之攤販或公有市場攤商。
(四)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成立之巷弄長照站或設置社 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辦公處。
(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經稅 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
三、前述單位取得說明二之各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或執業執 照(證書、許可函、核備函等)後,即使僅僱用1名本國籍 員工,亦為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並得自願參加勞工 保險。又自111年5月1日起,即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強制 投保單位。
四、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除依就業保險法之規 定核處罰鍰外,自111年5月1日起,將再依災保法規定, 核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法公布投保 單位名稱及違法事由,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則按次處罰。 又如勞工發生職災事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核給職災給付後,將向雇主 追還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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