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意義—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機關
B.監察人的資格
1.自然人擔任監察人:不需具備股東資格,但須具備行為能力 (公司法§216 Ⅳ準用公司法§192Ⅰ)
2.政府或法人股東擔任監察人,需指定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職務或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公司法§27ⅠⅡ ) (法界實務見解,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擔任監察人應限於具備股東身分者始得為之)
3.不得有公司法§30之犯罪情形
4.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222)
D.選任方法
1.累積投票制(公司法§227 準用公司法§198Ⅰ)
2.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法§216-1 準用公司法§192-1)
E.人數
1.非公開發行公司:至少一人,但一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監察人(公司法§128-1Ⅲ)
2.公開發行公司:至少兩人(公司法§216Ⅱ)
E.公司與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民法的委任關係(公司法§216Ⅲ)
F.監察人之解任(與董事相同)
G.監察人之監察權: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公司法§221)
1.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2.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公司法§219)
3.聽取董事報告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的情形(公司法§218-1)
4.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公司法§218-2Ⅰ)
5.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公司法§218-2Ⅱ)
6.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223)
7.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213)
8.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214Ⅰ)
9.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220)
H監察人之責任
1.對公司之責任—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準用公司法§23Ⅰ)
2.對第三人之責任—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準用公司法§23Ⅰ)
3.監察人與董事之連帶責任—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公司法§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