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有關外僑申報扣繳,該如何辦理?

分為三種情形,分別扣繳5%、6%或18%:

1. 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按給付額扣取18﹪;如果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並於所得給付後10日內申報並完成稅款繳納,於1月底年度申報時作申報及繳稅。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公司)可以就其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5%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18%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18%扣繳。
​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