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8. 外國人已入境台灣,要如何申請簽證延期?

若已入境台灣,要申請停留延期,本身須非持落地簽或免簽入台。
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申請書、護照正本、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親者:
1. 被探親屬之戶口名簿、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
2.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二)研習國語文者:
1. 大學院校國語文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之註冊證明。
2. 出席紀錄。
(三)從事宗教活動:
1. 在華宗教團體出具1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2. 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從事巡迴表演活動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五)代訓之外籍員工: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六)應聘者及從事工商業務者: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
(七)因病無法依限離境者:醫院診斷證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
1. 該直系尊親屬獲外交部核發1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及
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2.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
證。
3. 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具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等)。
停留期間已自入國隔日起算,若持落地簽證或免簽入境不得申請延期。
總計停留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或180天,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3條,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本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

免簽停留規定:
停留期限分為14天、21天、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並同時改辦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辦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以上述白領應聘事由提出停留簽證申請者,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並
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4條
外國人以免簽證許可入國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國,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施行細則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無法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國者,應向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申請停留簽證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
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一、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
神病或其他疾病。
二、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三、其他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