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帳務上,可將補助款列入其他收入;稅務上,於申報營所稅時,須將此筆收入剔除。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IAS20)「政府輔助之會計及政府補助之揭露」規定,政府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貨幣性補助),應於可合理確信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使得認列:
(1)企業將遵循政府補助所附加之條件;及
(2)將可收到該項補助
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政府補助成為可收取時,若係作為對早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之補償,或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應於其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