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分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時,與該投資相關之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之會計處理疑義

內容參考自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第31條規定,企業的關聯企業或合資在辦理現金增資時,若企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使其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對被投資者的股權淨值發生增減,其增減數應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

其會計處理分為下列2種情形:

企業在處分對某一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但未喪失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時,對於前述與該投資相關之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應按處分比例轉列損益。

企業於處分對某一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且喪失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時,對於前述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