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洗錢防制法,金額達50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留存並檢附相關紀錄及憑證;以防被疑似為洗錢或資恐交易,而有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虞。 2.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交易者,依法視同違反洗錢防治法申報: (1)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2)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