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7日宣布,鑒於國際及國內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為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及確保國人健康,我國自5月19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至6月18日止,暫緩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的非
金管會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5月11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起,金管會已督導集保公司調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會防疫措施之準備情形;5月15日雙北市疫情警戒標準提升第三級,亦請召開股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渡過疫情難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下稱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至「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二、雇主對在職勞工依職安法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施行之定期健康
本次颱風假剛好遇到月底9/30,不少月底發薪的公司不得不延後發薪日到10/1,但是發薪日和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計算與繳款期限息息相關,究竟遇到這種狀況的時候應該如何因應呢? 國稅局已經有解釋函
勞保局表示,公司停業時,應於1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相關文件,辦理停業及所屬保險對象轉出申報手續,故員工已轉出公司的投保單位,不存在留職停薪一事。
若以外幣支付員工薪資時,因匯率變動導致每月薪資都會變動,可每3個月檢視一次並調整投保級距,不須等到每年2月及8月再調整。惟,投保級距調整不能追溯。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
依勞動部104/5/29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函,勞動部以勞工權益為最大考量,兼顧雇主人力調配的管理需求等因素,認為產檢假可以「半日」或「小時」為單位請假,但選定之後就不能再更改。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