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財政部108.1.2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例:甲君
財政部108.1.2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例:甲君
一、核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個人)自中華民國境外、香港及澳門將資金匯回境內(以下簡稱匯回海外資金),其資金性質、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取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5.9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釋
法令解析: 境外資金匯回、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反避稅條款、BVI經濟實質法等相關規定 by 高雄所 洪穎會計師
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108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 有關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之必要費用如下列3項: 一、職業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得准予列舉扣除。 舉例說明
員工旅遊補助依性質區分是否將補助列為員工所得: 1.不論營利事業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果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旅費全額補助的國內或國外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課稅。 2.若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新增「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申請營業稅稅籍證明(中文版)」、「貨物稅核定資料」
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需於111年5月申報個人所得。 財政